“和親協(xié)定”對雙方的約束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。我們知道,在冒頓單于從白登撤圍之后,漢匈雙方訂立了“和親協(xié)定”。關于“和親協(xié)定”的有關情況,《史記》卷110《匈奴列傳》及卷112《主父偃列傳》都有漢高祖派劉敬到匈奴“結和親之約”的記載。從《史記》、《漢書》、《資治通鑒》、《通典》及《冊府元龜》等書的有關材料來看,“和親協(xié)定”主要包括五項條款:一是漢朝將公主嫁給匈奴單于;二是漢與匈奴劃疆立界:“長城以北引弓之國受令于單于,長城以內冠帶之室朕亦制之,使萬民耕織,射獵衣食,父子毋離,臣主相安,俱無暴虐”,“匈奴無入塞,漢無出塞”,三是“漢與匈奴約為兄弟”,雙方成為兄弟之國,享有平等地位;四是漢朝“歲奉匈奴絮繒酒米食物各有數。”而匈奴不再侵擾漢朝;五是雙方進行一些“通關市”活動。由此可見,“和親協(xié)定”的主要目的是避免戰(zhàn)爭,發(fā)展經濟貿易關系,使雙方人民都有能得到實惠。漢匈和親后,匈奴冒頓單于對雁門、云中的侵擾相對減少的事實,足以說明“和親協(xié)定”對雙方均有一定的約束作用。當然,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漢匈雙方關系的不斷變化,劉敬與匈奴訂立的“和親協(xié)定”,在以后的和親過程自然會作一些調整,使其不斷充實,不斷完善。如漢武帝剛即位就“明和親約束”,而且在后來還想增加“以單于太子質于漢”的條款,結果遭到匈奴的強烈抵制。這也說明,無論怎樣修訂“和親協(xié)定”,都必須遵循劉敬與匈奴訂立的“和親協(xié)定”的基本原則,否則就會引起一方的不滿,甚至會引發(fā)爭端。
由此可見,漢匈和親是當時必然趨勢,和親會使雙主有更多的回旋余地,從而盡可能地避免戰(zhàn)爭。對此,劉邦和劉敬等人都有比較清醒的認識,即使清朝人劉獻延和陸次云也都認為,“漢家長策在和番”,“安危大計在和親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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